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闽教法〔2021〕30号)通知要求,我校于2021年12月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启动《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修订工作。章程修订工作小组依据学校特色,针对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广泛调研,深入研讨,多方征求意见,并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修订稿草案)》。

根据章程修订工作要求,现面向全校师生征求意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7日-18日
二、征求意见范围:全校师生、校友

三、征求意见方式:
(一)各单位可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本单位人员开

展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并指定专人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其中,面向全校学生征求意见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面向校友征求意见工作由校友会负责。

(二)请全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建言献策,为学校章程建设及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请各单位于1月18日前,将征求意见情况报送
至党政办公室,邮箱office@qvtu.edu.cn。

 

附件:《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修订稿草案)》

党政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附件:

泉州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现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要求及泉州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泉州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译名:Qua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晋江校区为主校区,法定住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大学路1号;泉州产学研园区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255号;金井校区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职校路1号。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qvtu.edu.cn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法人。学校属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是吴金营先生注册资本4亿元。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校依国家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依法在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是省属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隶属福建省教育厅和泉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民办体制机制优势,“为民谋利 科学发展”为办学宗旨,“产业伙伴型大学”为办学定位,以“创业者的摇篮”为育人定位,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艰苦创业、创新发展、特色强校,积极开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探索和试验,努力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多做贡献。

第七条  校训:忠诚 勤奋 创新 奉献。

第八条  校歌:《奉献》《歌唱母校》。

第二章  办学内容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宽三强特质(宽知识面、强职业能力和素养、强创新创业能力、强终身学习和未来发展潜能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产教融合,积极探索建立校企、校地、校际及国际交流合作协同创新模式,形成命运共同体,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坚持扎根晋江,立足泉州,面向福建,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坚持弘扬泉州侨乡捐资兴学的优良传统,凝聚各方力量支持学校办学积极传承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把学校办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高水平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十一条  坚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以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辅,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教育和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大力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多领域的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

第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15000人,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构建以工学为主,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为辅的学科专业体系。做强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绿色建筑、信息技术等工科专业群,做优现代服务业、艺术设计、学前教育等特色专业群。

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生就业情况,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有计划地调整专业,逐步形成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制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等,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坚持三全育人,重视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凝练办学特色。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首届董事会董事长由举办者吴金营先生担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热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社会贤达以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名誉董事。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确有需要可临时调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选聘董事;聘请顾问、名誉董事。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制定或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四)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规模,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改革、国内外重大合作以及限额以上固定资产购置或专项支出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与投资规模。

(七)支持学校基金会,筹集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充足。

(八)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十)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十一)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讨论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长任职条件根据国家规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及国内外合作项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七)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打造办学特色和品牌、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八)落实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设执行校长或常务副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名,均由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

第二十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共青团及其下设学生组织成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在维护学校安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教职工基层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分校、学院(处室)两级,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组成。工会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在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

第二十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结全体教职工,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负责审定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向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二十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等工作。

二十九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学校的其它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中心。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学院或专业群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推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三十  学校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既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能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四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泉州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董事会、行政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班子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教职工

四十一  学校把人才作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全力打造一支忠诚、敬业的结构合理、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骨干师资和管理团队。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以精简、高效为原则,拟定组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实行定岗定编和全员聘任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档案按规定实行人事代理。

四十二  学校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兑现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学校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并根据办学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待遇、工作与生活条件。

四十三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四十四  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改进教学效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是每个教师应尽的义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恪守校训,树立良好师德师风,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学生及校友

四十五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我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四十六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社团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加强学校和学生沟通、互动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其职权、选举条件及办法、组织制度等根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确定,学校给予充分尊重和支持。

四十七  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公平使用教育资源是每个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助贷制度;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奖惩帮扶;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四十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恪守校训,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努力成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校友自愿结成的群众性联谊组织。凡在本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成人教育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或任教、任职者) 均可成为个人会员,各地校友会为单位成员,其组织成员均属校友总会会员。

学校通过校友总会及其下设分会,进一步密切与校友的互动与能量转换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中长期规划,听取校友意见建议,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校友事业发展助力校友在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构建和谐校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社会美誉度。

 学校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五十一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产学合作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服务收入、校产经营收益及利息等;

(四)社会各界捐赠收入;

(五)政府的资助、补助;

(六)社会融资,指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贷款,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对学校的投资等。

举办者承诺,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稳定并持续增长。

五十二  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学校合法取得的收入、资助、受赠财产、办学积累及由此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

五十三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非营利民办高校相适应的严格、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种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十四  学校财务管理依法接受董事会、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权责明晰;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学校财务处应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董事会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五十五  董事会和学校积极争取政府对学校办学的支持,争取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加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接受的捐赠应是无偿的,可以指定用途,学校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使用其捐赠款(物)。学校依照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捐赠方以一定形式的荣誉。

五十六  学校的办学结余,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提取剩余部分的25%以上作为事业发展基金、5%作为风险基金,其余全部转入下一年度作为学校办学经费。

学校事业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如扩大基建投入、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学校重大战略规划专项经费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用途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学校遭遇的重大困难等。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五十七  学校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协商权益转让办法,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名称、层次等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  学校出现下列事由之一时,应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四)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的事由。

第五十  学校终止程序

(一)若学校自行终止,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二)若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接受审批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三)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在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同时妥善安置好在校师生;

(四)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杂费;

    2.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 偿还其他债务;

    4. 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学校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六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可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会认为必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六十一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二)章程修正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学校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的意见,并在学校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章程修订起草小组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对重大意见分歧进行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提交审议时做出说明

)章程修正案草案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董事会研究审定

(五)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学校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六)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教育厅核准。

六十二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章程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六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